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稿),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 87 号令)进行了修订。
(一)完善评审机制 减少评标操控风险
完善评审机制是 87 号令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首先从源头上规范招标的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项目滥用招标。其次是完善评审制度,在需求客观、明确的基础上,着力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包括强调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修订稿还建立了“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
2.完善评标规则
3.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
4.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
(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为降低准入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修订稿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1.细化资格条件设置要求
2.完善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
3.进一步提高招投标透明度。
(三)优化交易规则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修订稿总结实践经验,贯彻改革精神,着力优化交易规则,包括完善邀请招标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健全招投标“容错纠偏”机制等,使招投标操作更为规范和高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完善邀请招标制度
2.明确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
3.引入“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
4.完善终止招标和流标的操作规则。
5.优化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
6.完善招投标“容错、纠错机制”。
(四)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为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修订稿增加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规定,具体包括:
1.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规定。
2.在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3.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修订情况
为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修订稿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
如采购需求管理(第十一条)、采购意向公开(第十三条)、履约验收管理(第八十条)等,增加了相关指引性规定,精简了原有条款。
此外,修订稿还完善了投标有效期(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澄清(第六十一条)、投标报价修正(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补充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六十条),整合了投标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优化了一些条款表述,按照招投标流程和内在逻辑,调整了相关条款的前后顺序等。